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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限制能在本国生产的外国货物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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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办法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够生产的货物,国内从事生产这些货物的产业便多少可以确保国内市场的独占。例如,禁止从外国输入活牲畜和腌制食品,英国牧畜业者就确保了国内肉类市场的垄断。在一般的丰收年对谷物输入收取高额关税,就给予谷物生产者以同样的利益。禁止外国毛织品的输入,同样有利于毛织品制造业。丝绸制造业所用的材料虽全系产自国外,但近来也已取得了同样的利益。麻布制造业尚未取得这样的利益,但正在大踏步向这一目标迈进。还有其他许多种类的制造业同样地在英国完全取得了或几乎取得了不利于同胞的垄断权。英国所绝对禁止输入或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输入的货物,其种类之繁多,大大超出了不熟悉关税法的人的想象。

    这种国内市场的独占,对享有独占权的各种产业往往给予很大的鼓励,毫无疑问,在此情况下,往往使社会劳动和资本的大部分转用到这方面来。但这办法会不会增进社会的全部产业,会不会引导全部产业走上最有利的方向,也许并不是十分明显。

    社会全部的产业决不会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任何个人所能雇用的工人人数必定和他的资本成某种比例,同样,一个大社会的一切成员所能继续雇用的工人人数,也一定同那个社会的全部资本成某种比例,决不会超过这个比例。任何商业条例都不能使任何社会的产业量的增加超过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它只能使本来不纳入某一方向的一部分资本转到这个方向来。至于这个人为的方向是否比自然的方向更有利于社会,却不能确定。

    每个人都不断地竭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第一,每个人都想把他的资本投在尽可能接近他家乡的地方,因从而所支持的国内产业也就会尽可能的多,如果这样做能使他取得普通的资本利润,或者不太少于这种利润。

    所以,如果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每一个批发商自然宁愿经营国内贸易而不愿从事对外消费贸易,宁愿从事对外消费贸易而不愿经营运送贸易。投资对外消费贸易,资本往往不在自己的监视之下,但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却常在自己的监视之下。他能够更好地了解所信托的人的品性和地位,即使偶然受骗,也更清楚地了解寻求赔偿的本国法律。至于运送贸易,商人的资本可以说分散在两个外国,没有任何部分有携回本国的必要,亦没有任何部分受他亲身的监视和支配。譬如,一个阿姆斯特丹商人从康尼斯堡运送谷物至里斯本,从里斯本运送水果和葡萄酒至康尼斯堡,他通常必须将资本的一半投康克尼斯堡,另一半投在里斯本。没有任何部分有流入阿姆斯特丹的必要。这样的商人自然应当住在康尼斯堡或里斯本,只有某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才会住在阿姆斯特丹。然而,由于远离资本而感到的不放心,往往促使他把本来要运往里斯本的康尼斯堡货物和要运往康尼斯堡的里斯本货物的一部分,运往阿姆斯特丹,虽然这样做要支付双倍装卸费用,以及一些关税和税捐。但为了亲自监视和支配一部分资本,他自愿担负这种特别的费用。也正由于这样的情况,运送贸易占相当份额的国家才通常成为通商各国货物的中心市场或总市场。为了免除二次装卸费用,商人总是尽量设法在本国市场售卖各国的货物,从而尽可能使运送贸易变为对外消费贸易。同样,经营对外消费贸易的商人,当收集货物准备运往外国市场时,总会愿意以均等或几乎均等的利润尽可能在国内售卖货物的一大部分。当他这样尽可能地使对外消费贸易变为国内贸易时,他就可以避免承担输出的风险和麻烦。这样一来,要是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本国就是每一国家居民的资本不断绕之流通的中心,虽然由于特殊原因,这些资本有时从那中心被赶出来,在更遥远地方使用。可是,我已经指出,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对外消费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必能推动更大量的国内产业,使国内有更多的居民能够由此取得收入和就业机会。投在对外消费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运送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也有同样的优点。所以,在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情况下,每个个人自然会运用他的资本来给国内产业提供最大的援助,使本国尽量多的居民获得收入和就业机会。

    第二,每个人把资本用以支持国内产业,必然会努力引导那种产业,使其生产物尽可能有最大的价值。

    劳动的结果是劳动对其对象或对施以劳动的原材料所增加的东西。劳动者利润的大小,同这生产物价值的大小成比例。但是,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以谋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努力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换言之,能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货物。

    但每个社会的年收入,总是与其产业的全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恰好相等,或者说,和那种交换价值恰好是同一样东西。所以,由于每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诚然,一般来说,他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只是为了他自己的安全;以此方式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也只是盘算自己利益。在这种场合,也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虽并非出于本意,可对社会来说并非如此。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事实上,这种装模作样的商人并不普遍,用不着多费唇舌去劝阻他们。

    很显然,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面,何种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根据当地的情况,都能比政治家或立法者作出更好的判断。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枉费力气,而且是僭取了这样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不但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个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的,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的人手中,是最危险不过的了。

    使国内产业中任何特定的工艺或制造业的产品垄断国内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而这种管制几乎毫无例外地必定是无用的或有害的。如果本国产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同国外产业的产品一样低廉,这种管制显然无用。如果价格不能一样低廉,那么一般地说,这种管制必定是有害的。每一个精明的户主都知道,凡是制作起来比购买更费钱的东西,就绝不要自己制作。裁缝不自己制鞋,而向鞋匠购买。鞋匠不自己制衣,而雇裁缝制作。农民不缝衣,也不制鞋,而是雇用这两种工匠去做。他们都发现,应当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集中使用到比邻人处于某种有利地位的方面,而以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或同样的东西,即其一部分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任何物品,这样做才是有利的。

    对每一个私人家庭来说是精明的行为,对一个大国而言就不可能是荒唐的行为。如果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供应我们,我们最好就用一部分我们有利产业的产品向他们购买。国家的总劳动既然总是同维持它的产业的资本成比例,就决不会因此减少,正如上述工匠的劳动并不减少一样,只不过听其随意寻找最有利的用途罢了。要是把劳动用来生产那些购买起来比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那显然不是最有利的使用方式。劳动如果不去用于显然比这更有价值的商品的生产,那一定或多或少会减损其年产物的价值。按照假设,向外国购买这种商品,所费比国内制造更为便宜。所以,如果听其自然,仅以等量资本雇佣劳动,在国内所生产商品的一部分或其价格的一部分,就可把这商品购买进来。所以,上述管制的结果,国家的劳动由较有利的用途改到较不利的用途。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但没有像立法者所想的那样增加起来,而且必然减少下去。

    诚然,由于有了这种管制,特定制造业有时能比没有这种管制时更迅速地确立起来,而且过了一些时候,能在国内以同样低廉或更低廉的费用制造这特定商品。不过,社会的劳动,由于有了这种管制,虽可更迅速地流入有利的特定用途,但劳动和收入总额,却都不能因此而增加。社会的劳动,只能随社会资本的增加而增加;社会资本增加多少,又取决于在社会收入中逐渐节省的多少。而上述那种管制的直接结果,是减少社会的收入,而凡是减少社会收入的措施,一定不会比听任资本和劳动寻找自然的用途,而使社会资本增加得更快。没有那种管制,那特定制造业虽不能在这社会上确立起来,但社会在其发展的任何时期内,并不因此而更贫乏。在这社会发展的一切时期内,其全部资本与劳动,虽使用的对象不相同,但仍会按照当时最有利的方式使用。在每一个时期,其收入可能是资本所能提供的最大的收入,而资本与收入均可能按最大的速度增加。

    在某些特定商品的生产上,某一国占有巨大的自然优势,以至全世界都认为,跟这种优势作斗争是枉然的。通过嵌玻璃、设温床、建温壁,苏格兰也能栽种极好的葡萄,并酿造极好的葡萄酒,其费用大约三十倍于能由外国购买的至少是同样好品质的葡萄酒。单单为了要奖励苏格兰酿造波尔多和布冈迪葡萄酒,便以法律禁止一切外国葡萄酒输入,这难道是合理的吗?但是,如果苏格兰不向外国购买它所需要的等量的葡萄酒,而竟使用比购买所需的多三十倍的资本和劳动来自己制造,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所使用的资本与劳动,仅多三十分之一,甚或仅多三百分之一,也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程度虽没有那么惊人,但却完全是同样不合理。至于一国比另一国享有的这种优势,是与生俱来的,或是后天争取的,在这方面,无关紧要。只要一国有此优势,而另一国无此优势,后者向前者购买,总是比自己制造有利。一种技艺的工匠比另一种技艺的工匠具有这种优势,这是后来获得的,但他们都认为,互相交换彼此产品比自己制造更有利。

    从国内垄断市场取得最大好处的,乃是商人与制造业者。禁止外国牲畜及腌制食品的输入,以及对外国谷物收取高关税————这在一般丰年等于禁止————虽有利于英国牧畜者与农民,但其有利程度,比不上商人和制造业者从同类限制所得的利益。制造品,尤其是精制造品,比谷物和牲畜,更易于由一国运至另一国。所以,国外贸易,通常以贩卖制造品为主要业务。在制造品方面,只要能占一点点利益,甚至在国内市场上,也能使外国人以低于我国工人的产品的价格出售。但在土地原生产物方面,非有极大的好处不能做到这个地步。如果在这情况下准许外国制造品自由输入,也许有几种国内制造业会受其损害,有的甚至会完全破产,结果大部分资本与劳动,将离开现在用途,被迫寻找其他用途。但土地原生产物最自由的输入,不能对本国农业发生这样的影响。

    例如,如果牲畜的输入变得十分自由,以至很少有牲畜再能进口,那么对英国牧畜业就没有多大影响。活牲畜,恐怕是海运费用高于陆运的唯一商品了。陆运时牲畜能自己行走。但如果使用海运,则不仅是牲畜,而且还有牲畜所需的食料和饮水,都要费许多钱,而且很不方便。爱尔兰和大不列颠间的海程,距离很短,爱尔兰牲畜的输入因此较易。最近只允许爱尔兰牲畜在有限时期内输入,但如果允许其永久自由输入,对大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也不会有很大影响。大不列颠靠近爱尔兰海的地方,都是牧畜地。输入的爱尔兰牲畜,必须经过这些广大的地区,才能到达适当的市场,所费不小,而且麻烦很多。肥的牲畜,不能行走那么远,所以,只有瘦牲畜可以输入,这种输入不会损害饲养或催肥牲畜的地方的利益,因为减低了瘦牲畜的价值,所以对这些地方是有利的,这种输入只会损害繁殖牲畜的地方的利益。自从爱尔兰牲畜准许输入以来,爱尔兰牲畜运入不多,而瘦牲畜售价依然高昂。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就连大不列颠的繁畜地方,也不见得受爱尔兰牲畜自由输入的影响。据说,爱尔兰的普通人民暴力反对牲畜的出口。但是,输出者如果觉得继续输出牲畜有很大利益,而法律又站在他们这边,他们是很容易克服这种群众反对的。

    此外,饲养和催肥牲畜的地方,必定都是已大加改良的地方,而繁畜的地方,却通常是未开垦的地方。增加荒地的价值,提高瘦牲畜的价格,无异是反对改良的奖励金。对于全境都已大加改良的地方,输入瘦牲畜比繁殖瘦牲畜更为有利。因此,现在的荷兰,据说信奉此原理。苏格兰、威尔士及诺森伯兰的山地,都是不能有多大改良的地方,似乎看来先天注定要作为大不列颠的繁畜场的。准许外国牲畜自由输入,其唯一结果不过是使这些地方不能利用其他地方日益增加的人口与改良,就是说,不能把牲畜价格抬高到非常的高度,不能对国内改良和开垦过的地方收取一种真实的税。

    如同活牲畜一样,腌制食品最自由的输入,也不能对大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有多大影响。腌制食品,不仅是笨重的商品,而且与鲜肉比较,其品质较劣,其价格又因所需劳动和费用较多而比较贵。所以,这种腌制食品,虽能与本国的腌制食品竞争,但决不能与本国的鲜肉竞争。它虽可用作远洋航轮上的食料,以及诸如此类的用途,但绝不可能成为老百姓食物的重要部分。自从准许腌制食品自由输入以来,从爱尔兰输入的腌制食品数量很少,这一实证说明我国牧畜业者完全不必担忧。家畜的价格,似乎不曾显著地受其的影响。

    即使是外国谷物的输入,也不能对大不列颠农场主的利益有多大影响。谷物是比家畜肉笨重得多的商品。四便士一磅的家畜肉和一便士一磅的小麦一样昂贵。甚至在大荒年,输入的外国谷物为数也不多,可消除我国农民对外国谷物自由输入的恐惧。根据见闻广博的谷物贸易研究者的论文,平均每年输入的各种谷物量,总共不过23728夸特,只达本国消费额五百七十一分之一。但由于谷物奖励金在丰收年导致了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出,所以在歉收年,必然导致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入。这样一来,丰收年的多余不能弥补歉收年的不足。由于平均输出量,必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大,所以平均输入量,也必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大,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需要输入的程度。要是没有奖励金,那么输出的谷物将比现在少,因此逐年平均计算,输入量也许亦比现在少。谷物商人,即在英国及他国间贩运谷物的人,将因此而失去许多生意,遭受很大损失,但就乡绅和农场主来说却不会遭受什么损失。所以我曾说,最希望奖励金制度继续实行下去的人,不是乡绅与农场主,而是谷物商人。

    在所有人中,乡绅与农业家算是最少有恶劣的垄断思想的人,这是他们的光荣。大制造厂企业家,如果发觉附近二十英里内新建了一个同种类工厂时,便会惊慌起来。在阿比维尔经营毛织品制造业的荷兰人,规定在那城市周围三十里格(长度单位)内,不许建设同类工厂。相反,农场主与乡绅,却通常愿意促进邻近各田庄的开垦与改良,而不是加以阻止。大部分制造业,都有要保守商业秘密,而他们却没有什么秘密,如果他们发现了有利的新方法,他们一般都欢喜把这方法告诉他们邻人,而且尽可能地来推广。老伽图曾说:Pius Questus,stabilissimusque,minimeque invidiosus;minimeque malecogitantes sunt,qui in eo studio occupati sunt.(这是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从事于这种职业的人,生活最为稳定,最不为人忌恨,他们也最没有不满之念)设法取乡绅与农场主,散居国内各地,不易于结合,商人与制造业者,却集居于城内,易于结合。他们都沾染城市所盛行的专营同业组合的习气,他们一般取得了对各城市居民的那种排他性的专营特权,自然竭力没法取得违反所有同国人的专营的特权。保障国内市场独占、限制外国货物输入的方法,似乎就是他们的发明。乡绅和农场主,忘却他们所应有的慷慨大方,也许是模仿商人和制造业者,又发现他们常常压迫自己,因此也要求谷物及家畜肉供给的独占权。至于自由贸易对他们利益的影响比对商人和制造业者利益的影响少得多这一问题,他们也许没花工夫去考虑。

    以永久性的法律禁止谷物及牲畜的输入,实际上等于规定,一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得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但是,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似乎一般只在下述两种场合是有利的。

    第一,为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例如,英国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有多少海员与船只。所以,英国的航海法,当然力图通过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收取重税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独占本国航运业了。航海法的规例,大体如下:

    (一)凡与英国居留地和殖民地通商或在英国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必须为英国籍臣民,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

    (二)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能由上述那种船舶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为该国人民)输入英国,但由后一类船舶输入,必须收取双倍的外国人税。若由其他船舶输入,则处以没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惩罚。此法令颁布时,荷兰人是欧洲最大的运输商(现在仍是)。但这法令公布后,他们被排挤出英国之外,再不能把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输入我国了。

    (三)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许由出产国船舶输入,连使用英国船舶运送也在禁止之列,违者没收船舶与其所载货物。这项规定,可能也是专为荷兰人而设。荷兰那时,像现在一样,是欧洲各种货物的中心市场,有了这个规定,英国船舶就不能在荷兰起运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了。

    (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鳍、鲸油、鲸脂,非由英国船捕获及调制,在输入英国时,需收取双倍的外国人税。那时欧洲以捕鱼为业供给他国的,只有荷兰人,现在仍主要是荷兰人。有了这个条例,他们向英国供货时,就需缴纳极重的税了。

    这项航海法制定时,英、荷两国虽实际上没有战争,然而两国间的仇恨已达顶点。这仇恨在制定这法律的长期议会统治时期已经开始,不久在护国公统治时期及查理二世王朝的荷兰战争中爆发了出来。所以,这个著名法令的某些条目很可能是从民族仇恨出发的。但这些条目却明智得如同深思熟虑过一样。当时的民族仇恨,以削弱唯一可能危害英国安全的荷兰海军力量为其目的,这和经过最冷静的深思熟虑所想出来的正相同。

    航海法对对外贸易不利,或者说对可能因对外贸易而产生的财富增长不利。一国对外国的通商关系,像一个商人与其他人进行贸易往来时的关系一样,以贱买贵卖为有利。但是,在贸易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最可能有贱买的机会,因为贸易完全自由,鼓励一切国家,把它所需的物品,运到它那边来。基于同一原因,它也最可能贵卖,因为买者都集中于它的市场,货物售价可尽量提高。诚然,航海法并未对出口英国货物的船只造成负担。甚至是以往的外国人税法,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要收税。但以后的几项法令使大部分出口商品无需再纳税了。但外国人如果因为受我们禁止,或被我们收取高关税,而不能来此售卖,也就不会来此购买。因为空船来我国装货的外国人,势必损失从他们国家到英国的运费。所以减少卖主,即是减少买主。这样,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相比,我们不仅在购买外国货物时,要买得更贵,而且在售卖本国货物时,要卖得更贱。但是,由于国防比国富重要得多,所以,在英国各种通商条例中,航海法也许是最明智的一种。

    第二,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一般是在国内对本国产品收税的时候。在这种场合,对外国同样的产品收取同样的税,似乎也是合理的。这办法不会给国内产业以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亦不会使流入某特殊用途的资财与劳动,比自然会流入的多。收税的结果,仅使本来要流入这用途的任何一部分资财与劳动,不流入较不自然的用途,而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在收税后,仍能在和收税前大致相同的条件下互相竞争。在英国,当国内的产品有此等税的时候,通常就对同种类进口的外国商品收取高得多的税,免得国内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嚷嚷地埋怨说,此等商品要在国内贱卖了。

    有人认为,这第二种对贸易自由的限制,不应局限于输入本国而与本国收税品相竞争的那些外国商品,应该扩大到许许多多外国商品。他们说,生活必需品,要是在国内收税,那么不仅要对外国输入的同种生活必需品收税,而且要对从外国进口的,能与本国任何产品竞争的一切货物收税。他们说,这种收税的结果,必然抬高生活品价格,而劳动者生活品价格抬高必然导致劳动价格跟着抬高。所以,国内生产的各种商品,虽没直接收税,但其价格都将因这种税收而上升,因为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的价格上升了。所以,他们说,这种税收,虽只以生活必需品为对象,但实际上等于对国内一切商品收税。他们认为,为了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处于同等地位,对输入本国而与本国任何商品产生竞争的任何外国商品,需一律收取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额相等的税。

    生活必需品税,如英国的肥皂税、盐税、皮革税、烛税等,是否必然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我将在后面考察赋税时,加以考察。但是,假定这种税有这种后果(它无疑有这种后果),一切商品价格像这样由于劳动价格的上涨而普遍上涨的情况,在以下两方面和特定商品由于直接收取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特种赋税能使特定商品的价格提高到什么程度,是可以明确的。但劳动价格的普遍提高,能在什么程度上影响各种不同产品的价格,却不能相当准确地判定。所以,要按各种国内商品价格上涨的比例,对各种外国商品收取相应的赋税,不可能做得相当准确。

    第二,生活必需品税对人民境况的影响,和贫瘠土壤与不良气候所产生的影响大致相同。食粮价格因此变得比从前昂贵,正如同在土壤贫瘠气候不良的情况下生产食粮,需要特别的劳动和支出。在土壤和气候引起食物自然短缺时,指导人民如何去使用其资本与劳动,是不合理的;在对生活必需品收税引起人为的缺乏时,指导人民应如何去使用其资本与劳动,也是不合理的。很明显,在这两个场合,对人民最有利的是,让他们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劳动去适应自己的环境,使他们在不利的情况下,能在国内或国外市场占有优势地位。由于他们已经处于税收的高压之下,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已经给付了过高的价格,再对他们征收新税,要他们对其他大部分物品也付出过高的价格,这无疑是一种最荒谬的补救办法。

    这类赋税,在达到一定高度时所造成的祸害,等于土壤贫瘠和天时恶劣所造成的祸害。但最普遍征收这类赋税的地方,却是最富裕和最勤勉的国家。其他国家,都经不起这么大的乱政。就如同只有最强健的身体,才能在不卫生的饮食下生存并保持健康,所以,只有各种产业都具有最大天然优势和后来取得优势的国家,才能在这类赋税下生存和繁荣。在欧洲,这类赋税最多的国家,要算荷兰,而荷兰之所以继续繁荣,并不是像那些荒谬的说法一样,是由于有了这类赋税,而是由于荷兰有特殊的环境,使得这种赋税不能阻止其继续繁荣。

    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本国产业,在上述两种场合,一般是有利的,而在下述两种场合,则有待考察。一是在多大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是适当的;二是在自由输入业已中断若干时候之后,在多大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恢复自由输入是适当的。

    在多大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商品的自由输入是适当的,有时要考虑到的情况是,当某一国以高关税或禁止进口的方法,限制我国某些商品输入时,在这种情况下,复仇心自然要驱使我们报复,我们对他们的某些或一切商品,征收同样的关税或禁止其输入我国。各国通常都是如此进行报复的。法国人为了庇护本国的制造业,对于一切能和他们竞争的外国商品,特别喜欢用限制输入的方法。科尔伯特政策有很大部分就是这样。科尔伯特才能虽不小,但在这里,却似乎被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诡辩所欺蒙了,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总是要求一种针对他们同胞的垄断权。现在,法国最明智的人都认为,他的这种行为对法国无利。这位大臣1667年公布关税法,对大多数外国商品征收极高的关税。荷兰人请求降低关税不得,便于1671年禁止法国葡萄酒、白兰地及其他一些商品的输入。1672年的战争可部分归因于这次商业上的争端。1678年的《尼麦格和约》结束了这场战争,法国降低了对荷兰商品的种种关税,荷兰人于是也撤回了输入禁令。英、法两国大约是在同一个时候开始互相采用同样的高关税与禁止政策来压迫对方的产业,这似乎是法国人开的头。从那时开始的两国之间的敌对情绪,使得它们都不肯降低关税。1697年,英国禁止弗兰德制造的麻花边输入。弗兰德那时为西班牙领地,其政府以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作为报复。1700年,英国撤回了禁止弗兰德麻花边输入的禁令,以此为条件,弗兰德撤回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的禁令。

    为了要废除大家所斥责的高关税或禁令而采用的报复政策,如果能达到此目的,就可说是良好的政策。一般地说,大的外国市场的恢复,可以大大抵消由于某些物品价格短期昂贵而蒙受的暂时困难。要判断这种报复能否产生那种效果,与其说需要有立法家的知识,不如说需要有所谓政治家或政客的技巧,因为立法家的考虑,是受持久不变的一般性原理的指导,而世俗所谓政治家或政客就如同狡猾的动物,他们的考虑,则受事物的瞬息万变所指导。在没有撤销这种禁令的可能时,为了赔偿我国某些阶层人民所受的损害,而损害几乎一切其他阶层的利益,似乎不是一个好办法。在我们邻国禁止我国某种商品时,我们通常不但禁止他们的同种商品,而且禁止他们其他几种商品,因为单禁止前者,很少能给他们以重大的影响。这无疑可给我国某些部门的工人以鼓励,替他们排除了一些竞争者,使他们能在国内市场上抬高他们的价格。不过,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害的那些我国工人,决不会从我国的禁令得到利益。反之,他们以及我国几乎所有其他阶层的人民,在购买某些货物时,都不得不支付比从前更为昂贵的价格。所以,这类法律是对全国征收了一种真实的税,受益的不是受邻国禁令之害的那类工人,而是其他类别的工人。

    另一种情况是,在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已经中断若干时候以后,在多大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来恢复自由输入才恰当,此时本国的某些制造业,由于一切能和它们竞争的外国货物都被征收高关税或被禁止输入,而扩大起来,他们能雇用许许多多工人。在这种时候,人道主义也许要求,只能用缓慢的渐进的办法恢复自由贸易。如果骤然废除高关税和禁止令,价格低廉的同种类外国货物将迅速流入国内市场,成千上万的本国人民将立即失去日常工作与生活资料。由此而起的混乱无疑是十分巨大的。但依据下述两个理由,这混乱也许比一般所想象的小得多。

    第一,通常无奖励金亦可输出到欧洲其他各国的制造品,都不会受到外国商品自由输入的大影响。这种制造品,输往外国,其售价必与同品质和同种类的其他外国商品一样低廉。因此,在国内,其售价应当更为低廉,因而仍能控制国内市场。即使有一些爱时髦的人,有时只因为是外国货,便爱好起来,本国制造的同种类货物,虽价廉物美,亦为他们所不取,但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这种愚蠢的行为总不会那么普及,所以对就业问题没有显著的影响。我国毛织品制造业、制革业、铁器业中,即有很大一部分制造品,每年不依赖奖励金而输往欧洲其他各国,而雇用工人最多的也正是这几种制造业。在自由贸易受到最大损害的也许是丝制业,其次是麻织业,但后者所受损失比前者少得多。

    第二,虽然大量的人会因为这样恢复贸易自由而失去他们通常的职业和普遍的谋生方法,但他们不会因此而失业或失去生计。上次战争结束时,海陆军裁军十万以上,人数等于最大的制造业所雇用的人数,他们顿时失去了他们平素的职业,无疑会感到困难,但他们并不因此便被剥夺了一切职业与生计。大部分水兵也许逐渐转移到商船上去工作,在这当中,被遣散的海陆军兵士,都被吸收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受雇于各种职业。十万多惯于使用武器,而且其中有许多惯于劫掠的人,他们的位置起了那么大的变化,却不曾引起大的动乱,甚至不曾引起显著的混乱。任何地方,流氓的数目并未因此而显著增加,而且,据我所知,除了商船海员外,无论何种职业的劳动工资也未曾减少。要是我们比较兵士和任何种类制造业工人的习惯,我们就可发现,后者改行的可能性比前者大,因为制造业工人专赖自身劳动为生,而兵士一向依赖粮饷为生。前者习惯于勤奋和辛劳,而后者习惯于懒散和闲荡。由一种辛勤劳动改为另一种辛勤劳动,当然比由懒散闲荡改为勤劳容易得多。此外,我曾说过,大部分制造业其他附带的制造业,所以,工人很容易从这些制造业的一种转到另一种。而且这类工人的大部分,有时还被雇用从事农业劳动。以前在特定制造业上雇用他们的资财,仍将留在国内,可以用其他方式雇用同等数量的人。国家的资本和从前相同,劳动的需要也和从前相同,或大致相同,只不过是用在不同地方和不同职业上。诚然,海陆军士兵如被遣散,他们有在英国或爱尔兰任何城市或任何地方从事任何职业的自由。让我们恢复国王陛下的一切臣民有选择任何职业的自由,就像海陆军士兵所享受的那样,换言之,打破行业协会的专营的特权,废除学徒法令,这二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真实侵害,再废除居住法,使一个行业或一个地方失业的贫穷工人可以在另一个行业或另一个地方找工作,而无需担心被人检举,亦无需担心被迫迁移,那么,公众与个人,由于某种特定制造业工人的偶然遣散而蒙受的损害,就不会大于他们从士兵的遣散所遭受的损害。我国的制造业工人无疑对国家有很大的功绩,但和以血肉保卫国家的那些人相比,他们的功绩就显得小,对于他们,用不着给予更大的优待。

    诚然,期望自由贸易在英国完全恢复,正如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英国建立一样,都是荒谬的。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都是完全恢复自由贸易的不可抗拒的阻力。如果军队的将校都像制造业者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那样激烈地一致地反对缩小兵力,都像制造业者煽动他们工人那样激烈地一致地去鼓动他们的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么要想缩编军队,正如现在想在任何方面减缩我国制造业者的既得垄断权那样危险。这种垄断已经在极大的程度上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他们像一支庞大的常备军一样,不但可以胁迫政府,而且往往可以胁迫立法机关。议会议员如果支持加强这种垄断,不仅可获得理解贸易的好名声,而且可在那个以人数众多和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中受到欢迎与拥护。反之,要是他反对这类提案,尤其是如果他有阻止这类提案通过的权力,那么,即使他被公认是最正直的人,有最高的地位,有最大的社会功绩,仍免不了受最恶劣的侮辱与诽谤,不免受人身的攻击,而且有时还有实际的危险,这些都是愤怒和失望的垄断者的无理暴行。

    大制造业经营者,如果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突然遇到了外国人竞争,不得不放弃原产业,其损失当然不小。通常用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的那部分资本,要另觅用途,也许不会十分困难。但固定在工厂及职业用具上的那部分资本,却不免遭受相当大的损失。因此,为了公平对待他的利益,就要求这种变革不要操之过急,而要缓慢地,逐渐地,在发出警告很久以后实行。要是立法机关的考虑,不为片面利益的要求所左右,而为普遍福利观点所指导,那么,由于上述原因,它要特别小心,不建立任何新的这类的垄断,也不扩大已经建立的垄断。这样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带来紊乱,而后来的救济,也难免引起另一种紊乱。

    至于在多大程度上,可对外国进口商品收税,不是为着防止进口,而是为了筹集政府收入,那是我以后考察赋税时所要考虑的问题。但为阻止或减少进口而设的税,显然是既破坏贸易自由,也破坏关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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